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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李某、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6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XX号X楼。

单位负责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李某、太平保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之前向周某支付x.80元。(包括:1、医疗费2187元;2、误工费7318.80元;3、护理费1080元;4、交通费7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6、残疾赔偿金x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9460元;8、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3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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