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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西安市X村第x村X村x组)、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西安市X村第x村X组。

诉讼代表人孙xx,该组组长。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xx,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第x村X村x组)、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x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xx之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村X组诉讼代表人孙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母来xx系被告村X村民。2009年1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09年4月29日来xx去世,同年6月26日被告公布了征地款分配方案,2010年6月28日被告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x元,但未给来xx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其来xx应得征地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x村X组诉讼代表人孙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

被告x村X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坚持按照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来xx系被告村X村民。2009年1月17日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同年6月23日土地征用款到被告的账上。同年6月26日被告公布了征地款分配方案,2009年4月29日来xx去世,2009年8月12日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x元,未给来xx分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分配来xx征地款x元。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征地款x元。因2009年1月17日的征地款在上次分配中未全部分配,2010年6月28日被告再次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x元,但仍未给来淑贤分配,原告康某志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其来xx应得征地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x村X组诉讼代表人孙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被告x村X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坚持按照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开庭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1月17日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09年4月29日来xx去世,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农村X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应界定在2009年1月17日之前,因此原告之母来xx应有权享受本次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征地款x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X村第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某征地款x元。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802元,由被告西安市X村第x村X组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姚俊玲

二&#x;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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