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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刘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15日,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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