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长沙市X区XX栋XX房。
委托代理人徐X,湖南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员工,户籍在长沙市X区XX号X栋X房。
委托代理人姜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X与吴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吴XX由李XX直接抚养,吴X每月给付抚育费12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具体给付期限为每月15日之前;
三、李XX在吴XX未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得未经吴X的同意更改吴XX的姓名;吴X对小孩吴XX享有探望权;吴X对小孩吴XX行使探望权时,李XX有义务充分配合;
四、关于财产分割:(一)登记在李XX名下的房屋(位于长沙市X区XX栋XX房,权证号码:x)归李XX所有;登记在吴X名下的房屋(分别位于:1、长沙市X区XX号X栋XX房;2、XX家园二期X栋XX房;3、XX家园二期X栋XX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