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永州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潘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永州市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XXX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潘XX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息共计x元整(¥XXXX元)。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