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又名龚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后即同居生活,于2001年农历5月13日生一女儿陈某,2006年农历7月17日生一男孩陈某。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非婚小孩须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之非婚生小孩陈某、陈某均由被告陈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由原告龚某支付给被告陈某小孩抚养费x元,限2012年3月15日前支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