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龙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龙某乙与被告龙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因生病花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乙与被告龙某丁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龙某英(女,X年X月X日生),由原告龙某乙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龙某乙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由原告龙某乙一次性补偿被告龙某丁生活扶助费、医疗费共计捌仟元;
四、双方无其他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