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夫妻关系很不融洽,导致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朱某怡(女,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朱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朱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