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邓XX不服郴州市XX局及第三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X。

委托代理人曾XX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郴州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局及第三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