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X。
委托代理人曾XX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郴州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局及第三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