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
被告何某,男。
被告陈某,女。
原告叶某与被告何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和被告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何某承包采伐一片山林,由原告叶某组织二十余名民工为其砍伐树木,经过结算,被告何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具下一张欠劳务工资x元的欠条,答应在2010年3月份还x元,其余部分在年底付清。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了8000元,尚欠x元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陈某所欠原告叶某劳务工资x元,被告何某、陈某同意在2012年2月27日给付x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下的x元。如被告没有如期履行本协议,被告何某、陈某同意另外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