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邢某在鹤壁市X区X街北段“蓬莱海参馆”饭店向李某出售假发票共计36本1800份。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鹤壁市X区地方税务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出售伪造的发票1800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慧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