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长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0)。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下称侨隆公司)与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下称明利晋安分公司)、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下称明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侨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侨隆公司诉称,2009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供应瓦楞纸板给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用于生产包装纸箱。2009年8月至同年12月,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结算货款一直违约。2010年1月份原告停止供货,此时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已结欠原告20多万元货款。后经多次催讨,截止2011年7月31日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x.66元未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付还原告纸板货款x.66元。
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买卖纸板欠款情况属实。现因公司无力还款,愿以机器设备抵偿原告。
被告明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原告侨隆公司与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签订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提供纸板的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次纸板订货的规格、数某、单价另以文字传真为准;交货地点在供方工厂,质量以双方认可的纸板样品为准;货款当月30日对某,对某送达需方后3天内核对某签;当月货款在下月30日前付清;需方逾期未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应在10天内付还所欠货款;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22日至2010年8月21日。订立合同当月,原告即根据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传真的订货单向其提供纸板。后因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仅向其供货至2010年1月。2011年8月间,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在原告的书面对某上签章,确认结欠原告纸板货款x.66元。嗣后,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未予还款。2011年12月27日,原告以合同相对某明利晋安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其付还所欠货款。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明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还款。另查,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系明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的签发发票资料传真函、对某、两被告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某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作为被告明利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与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向原告购买纸板结欠货款x.66元的事实清楚,其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明利晋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明利公司承担。被告明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侨隆福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纸板货款x.66元的民事责任,由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福州明利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某当事人的人数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XXX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某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某支付价款。对某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某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