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龚某与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因起诉而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