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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与陈某甲等三人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

负责人余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申请执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丙已代陈某甲全部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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