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益阳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执行人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系被执行人孙某之妻,住(略)。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孙某、温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温某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缴纳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益阳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益阳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赫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明
审判员王某锋
审判员郑立君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汤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