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士兵,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略)(系张某丙母亲)。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司机,住(略)(系郭某戊父亲)。
张某丙与周某、郭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家中留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在2011年12月1日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某戊因住(略),无法送达。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外出打工,其父周某明系纸箱厂下岗职工,并患有糖尿病综合症,现双目失明,一家三口靠低保维持生活。被执行人郭某戊详细住址不清,申请执行人母亲张某丁也不知郭某戊住址,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