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1979年9生。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8生。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结婚,正月初八被告就外出找工,不再回家,后因计划生育孕检被其父母找回,但到家后,被告不让原告碰她,不和原告同床,抓原告的下身,用刀砍原告,将原告打伤后并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全部拿走,不再回来,被告纯属借婚姻关系骗取原告的财物,原告因与被告结婚花费达八万余元,造成原告负债累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退还彩礼五万元。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5日即农历2008年12月初十,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媒人韩X、李XX和李XX介绍见面,当日原告胡某某付给李某某见面礼6000元。韩X系被告李某某的表姑,李XX系被告李某某的亲姑,李XX系原告胡某某的表姐。定婚前原、被告不相识。两天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定亲,原告付给被告定婚礼x元。2009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到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21日,即农历2008年12月26日,双方在确山县X镇原告家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就开始生气,春节过后农历正月初八,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不愿回家,后因政府孕检,2009年5月20日,李某某被其亲属劝回原告家中。但到家后,双方一直生气,不同原告过夫妻生活。2009年7月23日,双方发生打架,原告胡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09年7月24日,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因支付彩礼对外负责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媒人韩X、李XX、李XX的证言,原告提供的照片、结婚证、李某店镇XX村委的证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见面相识仅用16天时间就定亲、结婚,时间仓促,对双方的终身大事过于草率,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又处于经常生气的状况,并且原告因结婚时支付彩礼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可酌情返还。根据本案的情况,返还6000元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全成
代理审判员陈超
人民陪审员李某光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