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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现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2月27日向平潭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领取闽岚结字第XXX号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财产纠葛。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自愿离婚。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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