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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肖某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负责人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蒋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化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蒋某与人保安化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及委托代理人肖某林,上诉人人保安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蒋某向人保安化公司交纳保险费100元,用于购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保安化公司核发的保险单载明,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1年5月17日,蒋某驾驶湘x号二轮摩托车与董燕军驾驶的湘x号二轮摩托车在梅黄线叉路口相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受伤。蒋某在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182.94元,其伤情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义齿修复,修补费4000元左右。后双方因理赔未达成一致,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自愿支付蒋某5000元,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蒋某负担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负担25元。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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