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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XX管理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赵XX,任该所所长。

被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永清县X乡人。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管理所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高XX履行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永清县XX管理所申请的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1年7月25日9时前履行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姜立民

审判员樊眉s

代理审判员韩国利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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