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赵XX,任该所所长。
被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永清县X乡人。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管理所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高XX履行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永清县XX管理所申请的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1年7月25日9时前履行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姜立民
审判员樊眉s
代理审判员韩国利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