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1年11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的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到渑池县X组陈某家,将其房内的裸铝线、电某、废旧铁管、床单、毛巾被、衣服等物品盗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87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某,证人宋某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8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