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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原住(略),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赵某盗窃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应缴罚金5000元。本案于2011年5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查控人XXX、处置人XXX共同执行,由审判员XX、XXX、XXX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

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赵某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现在长乐市看守所服刑。本院经向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七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2011年6月17日,本院委托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以上事实由本院委托调查函、金融机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正在服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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