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齐a,女;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始,被告人齐a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得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等各类假发票,在本市闵行区X镇九星市场等地兜售。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齐a在七宝镇X村X号X室其暂住处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时,被当场查获待售的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等共计l0,453份。经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的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a为非法牟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l0,453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齐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齐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