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十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责令被告人孔某某退赔所诈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孔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诈骗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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