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伦,儋州市成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现在儋州市计划生育局工作。
上诉人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