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29日被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驻马店市X区驿城大道石油公司家属院内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相互厮打,被告人谭某用砖头将李某左手小指砸伤。经鉴定,李某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亲属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伤情鉴定书、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被告人谭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杰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红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