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在道口镇经营“方片”文印部期间,在该文印部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78枚,伪造武装部对队印章27枚,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60枚,共计165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供述,书证,物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事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核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且情节严重。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郭某新
审判员和晓璞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