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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崔峨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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