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文明路北段。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古中利,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X路大转盘东南角。
负责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驾驶员,住(略)。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牛某戊,冯某、牛某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乙等六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76元。淇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Ny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