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常丹,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孙某与张某乙、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肖某某,张某乙、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常丹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