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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丁、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丁、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所作(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备战,郭某丁、王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存续期间、供货数量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某方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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