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丁、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5日所作(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鹤壁天汽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备战,郭某丁、王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存续期间、供货数量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某方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