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毕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王某与被申诉人毕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26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淇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