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村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院内X号楼X单元X层东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职员。
被告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酗酒而产生矛盾,后夫妻分居生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离婚,两个孩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不属事实,自己已经不参与赌博了,两个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利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2001年元月23日生次子李××。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加之被告参与赌博,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1年11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考虑到孩子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辉
审判员庞百忍
代理审判员肖维超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