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月12日被(略)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云、王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借国家南水北调重点工程征用其地之机,以上访为由敲诈淇滨区X路办事处各种无理补偿款共计x.5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李XX、姬XX、王XX、张X、闫X、王XX、王XX、李XX、石XX证言,(略)淇滨区X路办事处证明,调查笔录,(略)淇滨区X路办事处吕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办公室文件、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勘验图、破案报告、领款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借国家南水北调重点工程征用其地之机,以上访为由敲诈淇滨区X路办事处各种无理补偿款共计x.5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9月底,我要求政府补偿x元,一共有四项,一是我的宅基地,二是我公公在我村村北头的那块荒地,三是我家东地的7万块砖,四是我队的那块承包地被本队村民哄抢,我们没有抢到手。我家东地没有7万块砖,也就是几千块砖,我公公那块荒地没有一亩,也就几分地,我要求多了,我家没分到荒地,我向政府要了x元名誉损失费,我觉得不合理。他们口头上说解决,但一直拖着没解决,我就到省信访局,我丈夫到国家信访局,还到办事处闹,说要阻拦他们进地,后来他们就给解决了x元。
2、证人李XX证言:张某某承包土地内,大概有红砖4000块左右。
3、证人姬XX证言:张某某在老107国道东侧地里堆放的约3000块砖被挪到了路北。张某某要求长江路办事处赔她7万块砖的钱是x元,张某某说不给钱不让施工。
4、证人王XX证言:2009年7月的一天,我和单位王XX、王XX、张X飞、闫X到吕庄行政村X村丈量夏庄移民新村用地时,发现地内有几堆红砖,经询问系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存放,大约有2700块红砖。
5、证人张X飞证言:2009年7月的一天,我和单位王XX、王XX、王XX、闫X等人到吕庄行政村X村丈量夏庄移民新村用地时,发现地内有几堆红砖,经询问系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存放,约有2700块砖左右。
6、证人闫X证言:2009年12月12日上午,领导指派我和王XX、王XX用尺子实际量了一下张某某的荒地,我们估算不到半亩地。2009年7月的一天,我和单位王XX、王XX、张X飞等人到吕庄行政村X村进行夏庄新村规划丈量土地,在丈量过程中,发现地里有几堆砖,经询问该地属于该村村民王某某家,这几堆砖大约有3000块。
7、证人王XX证言:2009年7月的一天,我和单位王XX、王XX、张X飞、闫X到吕庄行政村X村丈量夏庄移民新村用地,在丈量过程中,发现地内有几堆砖,经询问系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存放,大约有2800块砖。
8、证人王XX证言:2009年7月的一天,我和单位王XX、王XX等人受办事处委托到吕庄行政村X村丈量夏庄移民新村用地,在丈量过程中,发现地内有几堆红砖,经询问系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存放,估计有3000多块红砖。2009年12月12日上午我和闫X、王XX到张某某的那块荒地实际测量了一下土地,不到半亩地,后来给张某某说她的荒地不到半亩地,张某某坚持让办事处补偿地一亩的地钱,张某某多次到上级上访,还挑头闹事,长江路办事处李书记、刘X让我和石XX于2009年12月3日给张某某写了个书面的要求赔偿数额的材料,张某某还杨言如不满足她,还要上访告状,闹事不让进地,后来办事处没有办法,为了不影响南水北调工程,不得不将一个存有x元的存折给了张某某。
9、证人李XX证言:我于2009年11月12日调到长江路办事处工作,主要负责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工作,2009年11月中旬夏庄村部分群众几次到市政府上访,借南水北调向政府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张某某闹的比较凶,向办事处提出四项补偿要求,一是六七年前,夏庄村一块承包地被本组村民哄抢,张某某家当时在外地做生意没抢到手,要求政府补偿她x元,二是她在夏庄村开了一片荒地有一亩,被南水北调工程占用,要求补偿x元,三是她的旧房基地被占用,要求赔偿x元,四是她自称她家东地有7万块砖被清理,要求赔偿x元,共计x元。在调查期间,张某某为了给办事处施加压力,到省、国家信访局上访,并扬言如不给她钱,她还要上访还要阻止我们进地,我们为了顾全大局于2009年12月9日下午将存有x元的存折给了张某某,这以后她才罢休,不上访闹事、煽动其他群众上访闹事了,实际按政策应补偿她6127.5元,其余x.5元是不合理的。
10、证人刘X证言:我在办事处一直参与夏庄村的拆迁安置工作,2009年10月底以来夏庄村的张某某多次上访告状,阻碍施工,妨碍拆迁安置工作,目的是让政府赔偿她一系列不合理的款项,第一项是几年前夏庄六组有一块承包土地被本组村民哄抢,张某某全家在外地做生意没有抢到手,这次借南水北调拆迁让政府补偿她x元;第二项是张某某家在本村村北外后沟有片荒地,面积是一亩,要求补偿x元;第三项是张某某家的旧房基地被占用,要求补偿x元损失;第四项是张某某说她家东地有7万块砖,被政府清理,让赔x元损失,四项共计x元,张某某要的这x元中有6127.5元是符合政府的,另外x.5元是不合理的。
11、证人石XX证言:2009年12月3日李XX让我们给张某某写了一份书面的材料,张某某要的钱一共有四项,共计x元,并称如不满足她,她要到北京、省里上访,还要阻拦拆迁工程进地。
12、(略)淇滨区X路办事处调查笔录证明:张某某向长江路办事处要求四项赔偿款共计x元的情况。
13、(略)淇滨区X路办事处吕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张某某父亲王某方开荒地,我村村庄内的荒地一律未给予赔偿,要求按征地标准赔偿,其他几项按她本人要求,我们均无法解决,后来她就上访要求解决。
14、(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办公室文件证明:南水北调工程鹤壁段征迁安置补偿标准。
15、(略)淇滨区X路办事处证明:张某某丈夫王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到省信访局上访,张某某等人冲击办事处,严重影响了南水北调夏庄移民安置工作开展。张某某等人到政府上访,并围堵市政府南门和市政府西办公楼,造成政府主要工作会议延期,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办公秩序。
16、书证上访信息表、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破案报告、领款表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在案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原国喜
审判员郝付勇
代理审判员陈慧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