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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5月7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月31日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被羁押,同年2月16日移交焦作公安局中站分局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商某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审判员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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