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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现年31岁。曾因盗窃于1999年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8日被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又因盗窃于2009年6月24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现年30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8日被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窜至汤阴县X路、鹤壁市电厂家属院,盗窃一辆价值2370元的电动三轮车和一辆价值x元的面包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汤阴县X路友民医院门口盗窃于XX的一辆灰色万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3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2日上午其二人在汤阴县X路友民医院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经过。

2、被害人于XX的陈某,证实2011年10月2日上午其电动三轮车被盗的经过。

二、2011年11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至鹤壁市电厂家属院,用事先准备好的“T”字型撬锁工具将武XX的解放牌白色面包车盗走,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7日晚上10时许,其二人在鹤壁市电厂家属院盗窃面包车的经过。

2、被害人武XX的陈某,证实其面包车被盗的情况。

综合证据:1、汤阴县公安局指认现场证明及照片;2、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3、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4、汤阴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退,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于XX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陈某叶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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