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至6日,被告人郑某因为盖房需要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在村西地自家责任田里的125棵杨树全部采伐。经杞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5.9立方米。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到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明,杞县林业局证明、鉴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国家森林资源的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何世友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