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借款x元,经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未提供借款,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朱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陈某未偿还此款,原告朱某为追要此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欠原告朱某借款x元,有借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辩解其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借款的理由,因其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并未明确显示该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朱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陈某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