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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橙**传播公司)广告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市****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橙黄桔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房。

法定代表人戴*,总经理。

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橙**传播公司)广告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橙**传播公司经本院合某传唤,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21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合某》,约定由原告在6台公交车车身上为被告发布宣传广告,广告发布期为一年,广告费计人民币x元。合某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合某义务,被告尚欠x元广告费未付,按合某约定,被告应按日3%计算违约金,合某人民币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某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x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广告合某》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广告合某关系依法成立;

4、《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则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证据材料的质证。

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真审核,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株洲市公交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某》。其中合某约定,**公司按照**传播公司审定的内容和形式设计制作,在40路、T40路、T28路、T55路等6台公交车车身上发布广告,期限一年,广告费用为x元;签订合某后首付50%,车身媒体验收完毕后支付30%,车身到期前两个月一次性付清余款20%;**传播公司需按合某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每延期一天,**传播公司应按未付金额的3‰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广告发布等等相关权利义务。合某签定后,双方按约履行合某义务。2011年7月7日,**传播公司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其内容是:“我公司承诺在广告尾款上2011年8月10日前付x元,2011年9月10日前支付x元。”期后,**传播公司向**公司仅支付了x元,尚欠x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某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传播公司支付其广告费x元及违约金x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某纠纷。我国合某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株洲市公交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某依法成立有效,已经生效的合某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足额的广告费。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广告费x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支付所欠原告广告费x元及违约金x元。综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x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市****公司广告费x元,违约金x元,合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赞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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