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鑫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欣,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纺织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王某甲与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某、王某甲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林某、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