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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王某甲与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219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鑫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欣,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纺织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王某甲与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某、王某甲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林某、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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