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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与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X路X号X号楼X号,系姜进州之妻。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区办事处毛庄村。

再审申请人xxx、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原审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做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审理。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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