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X路X号X号楼X号,系姜进州之妻。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区办事处毛庄村。
再审申请人xxx、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原审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做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审理。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