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拒绝履行夫妻义务不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并且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3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4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同年5月6日被告负气回娘家,后外出,其家人也无法与其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刚结婚就生气吵架,结婚不到一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双方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民
审判员亓国战
人民陪审员郭某贞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