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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

被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许×,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吕×,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西沟老房子X栋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长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王冰冰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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