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
被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许×,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吕×,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西沟老房子X栋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长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王冰冰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