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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梁某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福诚,南阳市东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卧龙区信用联社)与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及曹某某等四被告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卧龙信用联社诉称,2007年10月26日,被告曹某某由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及罚息x元;由被告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卧龙区信用联社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下列证据:1、2007年10月26日曹某某出具的借款申请书一份;2、2007年10月26日被告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出具的同意担保贷款承诺书各一份;3、2007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4、2007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5、曹某某出具的借款借据。

被告曹某某辩称,该笔借款虽以本人名义,但实际借款人为张某丙,应由张某丙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本人并不认识曹某某,而是应张某丙的请求,为张某丙进行担保的,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张某乙辩称,本人不认识曹某某,曹某某不是真实的被保证人;该笔借款的贷款人是卧龙区信用联社建东分社(以下简称建东分社),依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原告并非适格主体,且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由贷款人住所地即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张某丙辩称,本人系该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愿意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但现在暂时无能力履行。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被告曹某某以购房为由向建东分社申请借款x元,被告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分别出具“同意担保贷款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某某于同日和建东分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曹某某向建东分社借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0月26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935‰执行,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的40加收罚息;被告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亦于同日作为保证人与建东分社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双方由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曹某某由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担保向原告下设的分支机构建东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与该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二份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均为有效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建东分社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曹某某收款后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捺押。因此,曹某某由相关保证人担保向建东信用社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借款人及各保证人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东分社系原告的分支机构,原告与本案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为适格主体,关于管辖问题,各被告均未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本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被告张某乙关于原告并非适格原告及本院无管辖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各保证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担保承诺书”及与建东分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载明曹某某为借款人,故被告刘某某、张某乙关于为曹某某担保并非二人真实意思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7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0.935‰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自2008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0.935‰的40%计付罚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曹某某追偿的权利。

诉讼费2900元,减半计款1450元由被告曹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廷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董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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