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申请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做出的(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