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老营沟X号1-2。
被告马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街X号1-1。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在举行民间仪式前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郭XX与被告马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江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