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轮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x-7。
委托代理人孙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孟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XX市人,系个体业主,住址辽宁XX市X区XX街,现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1年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轮胎,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20元,余款x元再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X给付原告XX市轮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四万零六百四十三元,此款自二0一二年二月起至同年十月止,每月二十五日前给付四千元,余款四千六百四十三元,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七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