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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乙、赵某丙与王某、田某丁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赵某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丁。

田某乙、赵某丙与王某、田某丁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Ο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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