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赵某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丁。
田某乙、赵某丙与王某、田某丁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Ο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