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
被告杜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与被告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原告万某乘坐被告杜某的汽车,行驶至某某村时因转弯致原告万某右胳膊骨折,到子洲县中医院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x元,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杜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万某医疗费、误某、陪人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等一切费用x元(除去已支付的x元医疗费)。
二、万某为此事不再追究杜某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100元、被告杜某负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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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