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户,现住(略)-X栋X-X-X。
被告邹某,女,成年人,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彩凤